夫妻性生活需要做公证吗?
种形式的公证,对一个没有约束力的人来说形同虚设。对这一点,我深有感触。我的前夫是一个很花心的人,在证据面前,他能当着领导和亲属的面给我下跪,还写了好几份保证书。可是有用吗?对这种没有责任心的人,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他。如果我没离婚,我也不会去做什么公证,靠一纸公证书是不会让他放弃这种“爱好”的。
南京勿忘我婚介中心工作人员林小姐:我觉得这太荒谬了,或者说这过于超前,相信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。我觉得婚姻是一件很神圣的事,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,双方应该相互信任,而不应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对方加以约束。我不是不能接受公证这种形式,像对财产进行公证还是十分必要的,而像这样的另类公证,我想公证部门根本也无法公证和执行,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嘛,你们夫妻间的事怎么说得清啊。
观点派
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某负责人:对于所谓“另类”公证,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无此概念。公证有其法定的受理规定,这是行业规范。现实生活中,百姓产生了一些“另类”需求,如“要求保证性爱质量”、“要求证明处女”、“要求保证不发生外遇”等等。从公民意思表示自由的角度来说,公民有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权利,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,公证机构对该类意思表示可予证明;但若该行为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,违背公序良俗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,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于此类公证申请 上一页 [1] [2] [3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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